傷害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TDM-113-簡-1264-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少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尹少翔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尹少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朱翊誠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先後持西瓜刀傷害告訴人王裕權之行為,係於密接的時 間、地點所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㈣爰審酌被告未思以理性溝通之方式解決糾紛,率爾為傷害之行為,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非輕,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持以傷害告訴人之西瓜刀1把,雖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惟該西瓜刀為同案被告朱翊誠所有,並非被告所有(見警卷第92頁),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813號   被   告 尹少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尹少翔與朱翊誠(涉犯傷害部分,業已另行提起公訴)共同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0月29日4時21分前之某時許,由朱翊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尹少翔前往址設屏東縣○○市○○街0○00號之天翊酒行拿取西瓜刀2把,並持該2把西瓜刀中之其中1把搭乘陳建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屏東縣○○市○○路0號2樓之龍旺KTV,並於同日4時29分許,進入上址KTV包廂,將王裕權帶出室外後,由尹少翔以西瓜刀揮砍王裕權之腿部,朱翊誠徒手揮拳毆打王裕權身體其他部位,使其難以反抗,以此方式傷害王裕權,致王裕權受有雙側後踝切割傷、雙側阿基里斯腱斷裂、右側後勁股動脈、靜脈斷裂合併出血性休克、右側脛骨神經斷裂之傷害。經王裕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裕權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尹少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同案被告朱翊誠警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王裕權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證人林偉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陳建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同案被告朱翊誠所錄手機影像畫面擷圖2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車牌號碼000-0000號部分)各1份、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監視器畫面翻拍擷圖36張、屏東縣政府消防局112年10月29日執行王裕權救護案救護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與共 同被告朱翊誠,就傷害告訴人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未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宣告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何致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