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M-113-簡-126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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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品瀚犯幫助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品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04條第1項之幫 助強制罪。  ㈡被告提供木棍予正犯吳俊賢,而便利吳俊賢遂行強制犯行, 係基於幫助之意思而參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提供棍棒而給予助 力,使被害人李之熙法益受侵害程度加重,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固坦承犯行,然迄今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助力之情節,暨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提供正犯吳俊賢犯強制罪所用之棍棒,固未扣案,惟其 替代性極高、價值非鉅,縱予沒收或追徵之宣告,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沒收或追徵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並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90號   被   告 林品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品瀚為吳俊賢(所涉強制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之友人,吳俊賢因與李之熙有所嫌隙,於獲知李之熙正在其友人譚曉倩位於屏東縣○○市○○街000號4樓之住處後,竟夥同穆信如(所涉強制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林品瀚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下稱某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1時36分許,由林品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DT-6920號車輛)並搭載吳俊賢,另由某甲駕駛方文德(所涉罪嫌,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QW-2827號車輛)並搭載穆信如,前往上開屏東縣○○市○○街000號。抵達該處後,穆信如即持鋁製球棒與吳俊賢2人上樓要求李之熙下樓,李之熙下樓後,林品瀚即示意李之熙坐上其所駕駛BDT-6920號車輛,以便將李之熙載往他處毆打,惟李之熙拒絕配合,吳俊賢及穆信如旋即強拉李之熙,欲使李之熙坐進林品瀚所駕駛BDT-6920號車輛,林品瀚隨即基於幫助強制之犯意,將棍棒遞給吳俊賢,供吳俊賢持棍棒毆打李之熙,李之熙因而受有頭皮撕裂傷、右側前臂挫傷等傷勢之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吳俊賢並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李之熙行使其自由行動、離去之權利。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品瀚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吳 俊賢、穆信如及證人即被害人李之熙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BDT-6920、AQW-2827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11年11月30日診斷證明書影本、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被害人傷勢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之幫助 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蔡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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