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M-113-簡-1270-20241230-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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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頌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3年8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應予更正之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附表「應予更 正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經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應予更正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一、第4行「民國112年11月15日至22日間某日」之記載。 「民國111年11月15日至22日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12年11月15日至22日間某日,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