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M-113-簡-1287-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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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新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新春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新春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新增「本院調解 筆錄」、「本院書記官處分書」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先後竊取玉米8支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於密接 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予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 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葉侑展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非劣、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並考量被告素行非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於民國87年11月2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考量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其損害,經告訴人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上開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玉米8支,固屬其犯罪所得,惟因達成調解,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情,均如上述,審酌被告賠償之數額顯高於告訴人陳稱上開玉米之價額(每支市價20元,見警卷第13頁),堪認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845號   被   告 曾新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新春於民國113年3月10日10時54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坐 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時,趁無人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葉侑展種植在該處之玉米8支,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新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徒手竊取被害人葉侑展所種植之玉米,主觀上應係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所侵害者均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竊取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未扣案之被告所竊得玉米8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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