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M-113-簡-1395-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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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魁剛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選偵字第9、3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93號),爰不 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魁剛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魁剛因不滿王基地於屏東縣屏東市長安里(下簡稱長安里 )里長任內之施政作為,明知自然人之姓名、聲音及人像特徵,均為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故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在不詳地點,擷取新聞媒體「阿緱視界」採訪王基地之談話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轉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轉檔為MP3格式之檔案(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復於112年12月11日冒用王基地之胞弟王基元之名義,偽造王基元向臉書、LINE申請註冊使用帳戶之不實電磁紀錄,向臉書、LINE行使之,進而取得名稱為「王基元」之不實臉書帳號及「基元」之不實LINE帳號後,再以上開不實帳號聯絡不知情之楊奇霖,表示欲製作選舉宣傳廣告並購買廣告車之服務,並提供「長安里里長王基地,大家來下架冥進黨」文字及王基地之相片予楊奇霖,為楊奇霖所應允。交易既定,吳魁剛遂利用不知情之潘枝鈴向楊奇霖給付訂金,並利用楊奇霖偽造由「長安里里長王基地,大家來下架冥進黨」文字及王基地相片所排版組成之宣傳廣告(下稱本案宣傳廣告),以此方式偽造準私文書。再利用楊奇霖委託不知情之蘇世佑、孔義和分別自113年1月3日某時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並於前揭2台自小客貨車上,懸掛本案宣傳廣告而行使之,復沿屏東縣屏東市區繞行,並撥放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足生損害於王基地、王基元。案經王基地、王基元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魁剛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王基地及王基元、證人潘枝鈴、楊奇霖、蘇世佑、孔義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潘明昌於偵查中之證述。㈢員警113年1月3日、113年1月11日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3月27日勘驗筆錄、被告冒用告訴人王基元名義與證人楊奇霖之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擷圖暨個人檔案頁面共16張、估價單及匯款單翻拍照片3張、本案宣傳廣告翻拍照片2張、現場自小客貨車照片6張、扣案物照片5張、告訴人王基地指認證人蘇世佑及孔義和之照片2張、證人潘枝鈴前往六塊厝郵局匯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張、被告之手機內容擷圖30張、證人潘枝鈴之手機內容擷圖39張、證人蘇世佑手機內之LINE帳號與證人楊奇霖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6張、證人孔義和手機內之LINE帳號與證人楊奇霖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8張、告訴人王基元之手機內容擷圖8張。  ㈣本案宣傳廣告看板8面、隨身碟2個扣案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雖漏未引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應適用之法條,無礙其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偽造告訴人王基元、王基地署名之行為,係偽造該私準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 ,時間密接,侵害相同之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割,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㈢被告上開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王基地間之糾紛,冒然使 告訴人之個人資料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隱私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有意與告訴人和解,然因告訴人並無意願而未能試行和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犯後態度尚可;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ASUA手機1支,固為被告所有(見本院卷第47頁),然無 證據證明供犯本案所用,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廣告看板8面、隨身碟2個,據證人楊奇霖稱為其所有 (見警一卷第18頁),且與被告(見本院卷第47頁)、證人蘇世佑(見警一卷第7頁)、孔義和(見警一卷第10頁)之供述相符,難認屬被告所有,亦無證據指出係無正當理由提供予被告使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300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情形 1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檔案為阿緱視界AGouView所製作,在臉書阿緱視界AGou View上可搜尋到,該檔案連續錄音錄影,該影片係於112年4月26日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長安里里長住宅之情形下拍攝,王基地對記者採訪發言內容如下: 「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的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這就是屏東縣政府鴨霸的所在,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這裡有在錄,我趕講敢負責,叫縣政府告我,一個人可以帶2000多萬元,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講清楚蛤!拜託賴清德,你有聽到嗎?查看看!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你們這些公務人員哪個有2000多萬跟我講,背 2000多萬去假執行,拜託賴清德,查看看,錢從哪裡來?不要黑了,做總統的人要有格,大家注意一下!」(均台語發音) 2 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 「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的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均台語發音) 比對結果 就上開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及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mp3等2個檔案內容可見,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mp3內容均來自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只是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mp3內容就「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多了2次重複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簡稱 卷宗全稱 1 警一卷 屏警分偵字第11330051000號 2 警二卷 屏警分偵字第11330267800號 3 偵一卷 113年度選偵字第3號 4 偵二卷 113年度選偵字第9號 5 偵三卷 113年度選偵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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