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TDM-113-簡-1426-202502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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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元彬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元彬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元彬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者,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關係,有渠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3至14頁),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且屬於對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傷害罪論罪科刑。被告於案發時先後傷害告訴人之各別舉動,係於密接的時間、地點所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案發時為兄弟關係,遇事本應理性溝通 、平和解決紛爭,被告竟僅因細故即傷害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臉部等傷勢,並造成告訴人身心痛苦,未能尊重他人身體等法益,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獲得原諒,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590號 被 告 蔡元彬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元彬為乙○○之胞兄,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蔡元彬於民國113年4月4日8時30分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號住處內,因細故與乙○○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單一犯意,接續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左手肘擦傷(1x1公分及1x0.1公分)、左臉疼痛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元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告訴人之胞兄乙情,有以統號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畫面2份附卷可參,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而被告所為本案傷害告訴人之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自應依刑法之罪刑規定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徒手毆打告訴人,主觀上應係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單一犯意,所侵害者均為告訴人之個人法益,各毆打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