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M-113-簡-1445-202410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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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漢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8號、113年度毒偵 字第507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862號),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漢民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 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漢民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地、方式,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7日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參(本院卷第23-27頁),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自無不合。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 9頁),並有附表各編號所示證據可佐,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有上述卷證可資補強,核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後,仍未體認毒品對於健康之危害而戒除毒癮,可徵其自制力薄弱,且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洵不足取;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未有直接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本案動機、手段,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科之素行(本院卷第13-25頁),及被告自陳高中肄業、入監前從事月收入新臺幣3至4萬元之餐飲業、未婚無子女之智識、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5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案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為宜,爰不於本判決定之,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事實 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於民國113年1月3日9時33分許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為施用。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一卷第5-9頁) 吳漢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於113年2月5日某時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之57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為施用。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二卷第5-9頁) 吳漢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於113年2月21日11時13分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為施用。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三卷第5-9頁) 吳漢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卷證索引》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4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58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07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45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