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TDM-113-簡-1507-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伯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73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改分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 易字第56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伯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壹瓶(驗後含瓶重毛重 貳拾柒點零陸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潘柏豪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至6月間 ,在不詳地點,向綽號「大屌」之男子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1瓶而持有。嗣經警於109年8月6日20時4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誘捕之,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1瓶(驗前含瓶重毛重27.785公克,驗後含瓶重毛重27.069公克),追查後得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潘伯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照片1張、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㈢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3年8月9日高 醫附科字第1130106018號函附之113年7月23日毒品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1306-6)1份。  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1瓶(驗前含瓶重毛 重27.785公克,驗後含瓶重毛重27.069公克)1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 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1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1瓶,經送高雄醫學 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檢出二級毒品GHB(伽瑪羥基丁酸)成分(驗前含瓶重毛重27.785公克,驗後含瓶重毛重27.069公克),確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3年8月9日高醫附科字第1130106018號函附之113年7月23日毒品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1306-6)1份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第二級毒品GHB之瓶子,因與其內所殘留之GHB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吳求鴻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