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TDM-113-簡-1516-202412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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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沛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沛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孫沛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 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於 知悉已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順暢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犯罪情節及惡性並非重大,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欠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康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374號 被 告 孫沛楷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孫沛楷係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明知依兵役法 第37條之規定,其有依軍事需要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嗣屏東縣後備指揮部以民國113年博愛甲字第241401號實施教育召集,通知孫沛楷應於113年5月18日,至屏東縣○○鄉○○路0○0號「農業物產館北棟」,參加教育召集14日,並於113年4月10日,將上揭召集令送達於孫沛楷之屏東縣○○鄉○○路000號住所,復由孫沛楷之父孫敏昌以電話通知孫沛楷上情。詎孫沛楷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時間完成教育召集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報到。 二、案經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沛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孫敏昌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相符,且有屏東縣後備旅旅部暨旅部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受領回執存卷、屏東縣後備指揮部113年5月份教育召集未報到筆錄製作人員名冊、屏東縣後備指揮部113年度教召暨勤召未報到人員戶籍地異動查詢表、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結果附卷可參,是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甘若蘋 檢 察 官 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