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TDM-113-簡-1546-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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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南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南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戴南朋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 被告疏未對犬隻予適當之管束,致告訴人受有左小腿開放性傷口、狗咬傷等傷害,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過失情節、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188號   被   告 戴南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南朋住於屏東縣○○鄉○○路0○0號,其於上址住處並飼有犬隻 3隻,依法負有防止犬隻無故侵害他人身體之行為義務,而其本應注意履行上述行為義務,依當時客觀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前開犬隻未以繩或鍊圈束之情形下,疏未注意對前開犬隻行動施以適當之管束,以避免他人行經時,因前開犬隻之動作而遭受身體侵害,適鄭O耘(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13年4月20日17時24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戴南朋之上址住處前時,因前開犬隻竄出,鄭O耘並遭其中1隻犬隻撲咬,而受有左小腿開放性傷口、狗咬傷等傷害。 二、案經鄭O耘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戴南朋於偵查中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鄭O耘 於警詢時之證述、㈢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幀及告訴人傷勢照片1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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