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TDM-113-簡-1547-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存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存仁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莊存仁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前因犯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聲請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雖有主張,然就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及說明何以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詳後述),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溝通之方式解決糾紛,率爾為傷害之行為,致告訴人仇義廷受有左下頷挫傷之傷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596號   被   告 莊存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存仁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因竊盜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次)、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因搶奪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3月確定(其中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㈣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㈠、㈡、㈢、㈣、㈤等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莊存仁於113年4月26日17時6分許,在址設屏東縣○○市○○街0號之家樂福量販店新屏店,因酒醉有脫序之行為,適為該店安全課警衛長仇義廷發覺,仇義廷遂上前關切,詎莊存仁心有不滿,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仇義廷,致仇義廷受有左下頷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仇義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存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仇義廷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