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M-113-簡-1715-2024120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820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39 號),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九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共參罪,各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第3行所載「尾隨至○○派出所內」,應更 正為「尾隨至○○派出所外頭」。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3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與他人相處之 界線,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裁定,竟無視法院誡命,以裝水等理由,藉故進入○○○○宮,於告訴人甲 報警時,竟尾隨告訴人至派出所外頭,又被告曾因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經法院論罪科刑,此有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08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仍不思改過,一再違反法院揭示之保護令,不僅藐視司法公權力,更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受有精神上之不安不快,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素行、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被告於本案所為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因各罪確定日期 可能不一,為利被告權益,爰不於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得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為之保護令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203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對代號BQ000-K112072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 )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經甲 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該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跟護字第4號裁定核發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乙○○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甲 行蹤;不得以盯哨、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甲 之住所(地址詳卷)、屏東縣○○鄉○○路00號(下稱○○○○宮);不得對甲 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不得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甲 進行干擾;不得對甲 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不得對甲 寄送、留置、展示、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應遠離甲 住所、○○○○宮至少100公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㈠於113年6月18日14時19分許,前往○○○○○內,未遠離該地點至 少100公尺。 ㈡又於113年6月19日18時20分許,在○○○○○內,未遠離該地點至 少100公尺。 ㈢復於113年6月21日16時2分許,觀察並知悉甲 前往屏東縣○○ 鄉○○路0段0號○○分局○○派出所內,隨即騎乘腳踏車尾隨至○○派出所內。 二、案經甲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證人即甲 之母代號BQ000-K112072B號成年女子、證人即甲 之妹代號BQ000-K112072C號成年女子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屏東地院112年度跟護字第4號裁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跟騷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內之監視器影像檔案暨擷取畫面、○○分局○○派出所外監視器影像檔案暨擷取畫面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又被告上開所為3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黃琬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