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TDM-113-簡-439-2025012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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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智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智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關於「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記載前,應補充記載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關於「R112X01020」之記載,應更正為「R112X02030」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因警偵辦另案販毒案件 實施監聽,發現被告有以其所持用之門號向監聽對象「朱○○(詳卷)」交易毒品後,始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而查獲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案,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核已先有客觀跡證足使警方懷疑被告涉嫌施用毒品,且非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朱○○」之販毒嫌疑至明。從而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所記載「嫌疑人於承辦員警產生具體懷疑前先行自白」應屬誤載(見警卷第33頁),是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自首之規定尚未相符,亦非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上游,均無從依刑法第62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 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 被 告 林智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智皇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1年6月2日釋放,復經本署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未戒除毒癮,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9月18日20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之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加熱燒烤並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持本署檢察官之鑑定許可書通知採尿,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智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又被告經警採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本署鑑定許可書、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東偵查00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R112X01020)等附卷可參,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