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M-113-簡-732-202410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士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士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參肆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方士羽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113年2月17日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2月17日15時1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第10行關於「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號」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21、2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為0.3468 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3年4月15日報告編號4320D045號藥物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 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66號 被 告 方士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士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第2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2月17日某時,在屏東縣東鎮鎮華僑市場附近,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方士羽於同年2月17日1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鎮○○路0號東港客運前時,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經警查悉方士羽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並發現其身著長褲右側口袋內置有物品,其遂自口袋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512公克、驗餘重量0.3468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士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 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39)各1份附卷可稽,此外,扣案之上開毒品1包,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1份為憑,是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