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M-113-簡-892-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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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迪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㈡又被告雖同時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所禁止之2款行為,惟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是以,被告以單一犯意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而同時構成違反數款保護令內容規定,仍屬單純一罪,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㈢爰審酌被告於收受法院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後,明知前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考量其違反保護令之動機、手段、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7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前男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所 定之親密關係伴侶。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核發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2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業經屏東地院於113年3月1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4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騷擾,且應遠離乙○○住居所即屏東縣○○鄉○○路00○0號與工作場所即屏東縣○○鄉○○路0號南利檳榔城至少100公尺,嗣經員警於112年10月28日19時20分許告知甲○○上開保護令之內容,詎甲○○竟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月2日9時30分許,酒後接近乙○○上址工作場所100公尺以內,質疑乙○○為何未參與其慶生派對,並一邊飲用保力達,後續更在乙○○面前賞自己耳光、摔自己手機而騷擾乙○○,以此等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南州分駐所員警偵查報告、屏東地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2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被害人查訪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約制查訪表、證人乙○○上址工作場所現場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嫌。又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如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是被告上開所為雖同時違反保護令中之多款命令,仍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侯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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