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M-113-聲保-134-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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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銘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銘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