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M-113-聲保-154-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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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