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M-113-聲保-172-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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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管永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永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永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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