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M-113-聲自-23-20241029-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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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廖欣姝 廖斌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盛喜律師 被 告 廖俊祺 李屏華 吳佳容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435號駁回再議之處 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 001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聲請准予自訴交付審判狀」。 二、按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准 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第1、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聲請人前於113年9月23日,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43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001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13年度聲自第23號審理,惟聲請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等情,有卷附撤回聲請狀可佐(本院卷第69至7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8條之2,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