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DM-113-聲-1141-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王金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莊孟璁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697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7號被 告乙○○、陳子倫、洪顗傑(下合稱被告等3人)詐欺等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等語。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 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之訂定及修正說明可知,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而言。 三、經查,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陳子倫、洪顗傑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97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載之被害人。惟審酌被告等3人所涉罪名均非屬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定之案件類型,且為財產犯罪,與該項所列舉侵害人身自由等相關犯罪之性質不同,並兼衡本案之社會矚目性、聲請人行使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等因素,認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至271條之4等程序,應已足以保障聲請人獲知本案訴訟資訊,而無經由前揭平台提供上開案件資訊之必要。故聲請人前揭聲請,與注意事項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