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M-113-聲-1151-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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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曾凱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2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凱蔚有正當工作,受友人蠱惑一時蒙 蔽導致犯錯,經本案已有警惕,並無再犯之虞,願提出交保金新臺幣10萬元,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其裁量倘無濫用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亦不以被告有同一犯罪之前科紀錄為必要,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84號、11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13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認非予羈押,無從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行,爰自該日起命為羈押3月。 ㈡被告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坦承起訴書所載之 犯行,並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爰就其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判斷如下: 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訊據被告坦承犯行,且與證人邱振興於 警詢之證述、同案被告吳聖樺之供述均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⒉有羈押之原因:被告自承本案遭逮捕前,曾於3日內擔任收水 角色取款4至5次,取款地點包含臺南、高雄、臺東及屏東等地區,並與同案被告吳聖樺之證述大致相符,可見被告曾於短期間內多次違犯加重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 ⒊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於偵查中稱犯案動機係因債務問題,又 於本院訊問中均表示債務尚未還清、缺錢等語,可見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動機,非予羈押被告,不足以防止被告再犯加重詐欺犯行。⒋至被告稱有正當工作,無再犯之虞一事,考量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從事水電行業,之前幫忙家中從事拆除工作(聲羈卷第44頁),可見被告犯本案時並非無業,是以被告停止羈押後有無工作,實與被告是否再犯本案同一犯罪並無必然關聯,是被告所陳,應屬無據,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羈押理由、必要性仍存,原羈押裁定所 為決定,仍應續行維持。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員警113年6月19日偵查報告 警卷第3至6頁 2 吳聖樺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警卷第63、65頁 3 吳聖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67至73頁 4 贓證物認領保管單 警卷第77頁 5 曾凱蔚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警卷第81、83頁 6 曾凱蔚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85至89頁 7 曾凱蔚扣案之高鐵、台鐵票影本 警卷第99頁 8 被害人邱振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01至106頁 9 吳聖樺扣案之百鼎投資外派部蔡家豪識別證、高鐵、台鐵車票、百鼎投資現儲憑證收據(邱振興現金儲值12萬元)影本各1張 警卷第107至111頁 10 吳聖樺於113年6月19日前往屏東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所拍攝照片1張 警卷第113頁 11 113年6月19日12時至12時16分許統一超商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1張 警卷第115至120頁 12 吳聖樺之手機收款收據與契約書空白電子檔擷圖1份 警卷第121至133頁 13 吳聖樺之手機Telegram聯絡人與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135至149頁 14 吳聖樺之手機台鐵、高鐵車票照片5張 警卷第151至155頁 15 吳聖樺之工作證照片及工作證電子檔擷圖1份 警卷第157至163頁 16 吳聖樺之收款收據擷圖18張 警卷第165至181頁 17 吳聖樺手機內查詢高鐵、台鐵時刻表及交通路線擷圖6張 警卷第183至189頁 18 吳聖樺手機內與「鐘大哥」之對話紀錄擷圖2張 警卷第190至192頁 19 吳聖樺手機重要位置及搜尋紀錄擷圖6張 警卷第193至199頁 20 吳聖樺手機內「備忘錄」紀錄擷圖7張 警卷第201至207頁 21 曾凱蔚手機查詢統一超商東昇門市之擷圖1張 警卷第217頁 22 曾凱蔚手機內113年6月19日高鐵票證資訊擷圖1張 警卷第219頁 23 曾凱蔚手機重要位置擷圖1張 警卷第221頁 24 曾凱蔚手機內叫車紀錄擷圖2張 警卷第223至224頁 25 曾凱蔚手機之聯絡人資訊及通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225至229頁 26 曾凱蔚手機之Telegram聯絡人資訊擷圖1份 警卷第231至235頁 27 曾凱蔚手機內與「Jesse」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237至241頁 28 邱振興手機內查詢統一超商元盛門市、12萬元現儲憑證收據擷圖各1張、與「Anita」、「前程似錦學習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243至2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