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M-113-聲-1206-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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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彤恩 具 保 人 陳建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建國,因被告陳彤恩所犯妨害自由 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彤恩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共5罪)、3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6月27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13年9月10日屏檢錦康113執3562字第113903737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113年9月10日屏檢錦康113執3562字第1139037373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113年8月5日屏檢錦康113執3562字第1139032259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發文字號:里警偵字第1138004102號)、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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