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M-113-聲-1236-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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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良 具 保 人 曾明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明鳳,因被告郭家良所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 及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7月24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㈡嗣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113年8月15日屏檢錦強113執4067字第1139033642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113年9月18日屏檢錦強113執4067字第1139038275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函文(發文字號:屏警分偵字第1138015123號)等在卷可稽。然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之113年10月21日業經緝獲到案,現已入監執行乙節,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是以,被告既已入監執行,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被告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