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DM-113-聲-126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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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鈞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字第4782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及「刑事陳情理由后補狀 」所載。(當事人書狀雖使用「抗告」之用語,惟依其撰述之理由聲請人之真意係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但除法院之確定裁判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鈞弼(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本案),經本院於113年6月2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8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6年、6年,本案判決書嗣經郵務機關於113年7月3日送達至聲明異議人當時之住所即上述屏東縣竹田鄉大成路地址,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聲明異議人,乃由聲明異議人之同居人即聲明異議人父親受領,本案判決其後因無人上訴於113年7月30日確定,且聲明異議人迄至113年8月28日方入屏東看守所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而本案判決書既於113年7月3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斯時之住所,應無聲明異議人所稱其因入監未收受判決之情,是本案經依法確定在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判決內容,核發本案執行指揮書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案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並經本院查閱本案卷宗核實無誤。  ㈡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判決內容而為本案執行指揮,依 前揭說明,難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倘聲明異議人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亦係得否以非常上訴程序等救濟之問題,無從作為聲明異議之事由;從而,聲明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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