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M-113-聲-1278-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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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黃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字第1919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役服勞役聲請狀」。(當事人書 狀雖使用「役(可能是『易』字誤寫)服勞役聲請」之用語,惟依其撰述之理由聲請人之真意係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發(下稱聲明異議人)因犯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1919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觀之附件聲明異議意旨,係主張希望法院准其得以易服勞役使其得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年邁的母親云云,然除聲明異議人所犯之罪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易服勞役問題外,聲明異議人所指上述執行方式顯非屬法定執行方式,此外聲明異議人即未再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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