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TDM-113-聲-1281-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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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曾月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字486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而非僅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而維持下級審裁判所宣告刑罰或法律效果之法院。若有法定聲明異議權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無管轄權法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條文關於聲明異議管轄法院之規定不合,而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月蘭(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 犯誣告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7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確定,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486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歷審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並非本院,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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