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DM-113-聲-128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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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趙峻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趙峻賢(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36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2年12月13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意旨,雖未具體載明其聲明異議之標的為何,然依其向本院遞狀及主張之真意,應係指摘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已違反公平、公正與比例原則且有責罰不相當事實,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等情,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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