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M-113-聲-1294-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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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廖焜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穆字第4585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百一十三年度執穆字第四五八五號 執行指揮書,命廖焜煌接續執行之執行指揮處分,應予撤銷,由 檢察官另為妥適之執行指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明定。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 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 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 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裁判須經確定後,檢察官始得依法執行。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廖焜煌(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下稱甲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1年2月(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又受刑人就甲案件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均於合法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18號繫屬審理中等情,有受刑人民國113年7月29日刑事聲明上訴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12月17日雄分院嬌刑樂113上訴718字第1139002534號函在卷可證。是甲案件附表二編號4所示罪刑部分,既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繫屬審理中,自屬尚未確定之狀態,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案件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而核發113年度執穆字第4585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其執行之指揮自有所不當。是以,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