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M-113-聲-1353-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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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鈺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鈺閏(下稱被告)願以新臺 幣3萬元交保,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 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案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項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所定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本案受命法官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處分羈押,且被告前述羈押之原因、必要性皆仍存在,本院合議庭裁定於113年10月2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在案,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又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 簡字第519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16日將被告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強字第1376號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從而,被告現已為另案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非屬本院因本案(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所羈押之被告,依前開說明,被告既因他案入監執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㈢綜上,被告向本院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顯無所據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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