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M-113-聲-1365-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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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V000-A112033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 被 告 王育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V000-A112033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妨害 性自主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告訴人AV000-A112033(下稱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屬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卷證資料之內容及適時陳述意見,維護訴訟權益,爰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性侵害犯罪,包含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之罪。被害人,係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42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罪名包含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均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聲卷第7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2號卷113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