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DM-113-聲-1409-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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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賴慶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3年10月28日屏檢錦敬106執沒775字第113 9043740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按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10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刑法第40條之2第4項定有明文。該項所定「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應包括「未開始」執行及開始執行後「未繼續」執行兩種情形。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慶雄(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罪2罪及徒刑,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二十二平方電纜線長約捌佰公尺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上述案號判決書節本、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聲明異議人於本案判決確定時,因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9日以屏檢錦敬106執沒775字第15878號函向屏東監獄執行聲明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及於107年2月2日以屏檢錦敬106執沒775字第03767號函向屏東監獄執行聲明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屏東監獄以107年3月19日屏監總字第10700007480號函覆代扣繳1,334元,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再於113年10月28日屏檢錦敬106執沒775字第11390437400號函向屏東監獄執行聲明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以上經本院調取該署106年度執沒字第775號執行卷宗內各該函文及聲明異議人所提屏東地檢署113年10月28日函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沒入金通知單、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核閱無誤。 ㈢是以,本案判決係於106年4月18日確定,檢察官於106年6月9 日即開始執行沒收,未逾10年未開始執行,亦未繼續執行逾10年,檢察官自得指揮執行本案追徵。聲明異議人主張檢察官以113年10月28日屏檢錦敬106執沒775字第11390437400號函強制執行追繳犯罪所得十萬元,已逾刑法第84條第4款行刑權7年之時效云云,然查上述條款係針對宣告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行刑權時效規定,聲明異議人上開所述顯有對法律規定誤解之處,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