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DM-113-聲-1455-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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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恩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恩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恩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等間犯罪時間相近、犯罪之性質部分相同,部分相異、編號2、3所示之罪間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至編號1所示之罪與上開之罪差異甚大,僅犯罪時間上相距較近,自身獨立性高,在刑度折讓幅度上自為有限,兼衡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考量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參酌本件賦予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至本件僅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而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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