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M-113-聲-1460-20250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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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宥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7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付與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為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第5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之被告,核之前開說明,自屬聲請人適格。又其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為上開案件之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該期日雖已結束,然該案尚未確定,可認聲請人之聲請尚未逾期。惟觀諸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隻字未提,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聲請人住處而由聲請人本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則其補正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同年月27日起算5日,惟聲請人迄今仍未具狀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聲請人顯未依本院該裁定之旨,補正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其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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