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TDM-113-聲-926-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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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楊晉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02號執行 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而非僅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而維持下級審裁判所宣告刑罰或法律效果之法院。若聲明異議權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無管轄權法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70號、第20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晉嘉(下稱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 明異議,其於聲明異議狀之「案號」欄記載「113年度執更字第702號」,於說明亦記載:「……。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更莊字第702號指揮執行。原指揮書備註說明與前案不合數罪併罰,刑期合併計算分別執行,恐容有誤,而提出聲明異議。」有上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顯見聲明異議人係針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關於113年執更字第702號之執行指揮不服,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  ㈡惟上述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檢察官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 13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而核發,業據該執行指揮書上記載明確(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02號執行卷第15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34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據此,本院並非諭知該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聲明異議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而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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