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M-113-自-10-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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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王于瑞 (現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 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王于瑞於113年8月21日提起本件自訴,然其委任之自 訴代理人業經解除委任等情,有形式聲明解除委任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3頁),而未再委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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