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訴-123-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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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488、1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一應新增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原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如附表二「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更正 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附表一漏未記載如附表一之內容,然與原本 不符,顯屬誤載。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原記載沒收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物,惟因理由已敘明不予沒收之理由,係屬文字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一 編號(同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押物 備註 33 發令彈1包 34 八響彈1批 35 通槍條3支 36 智慧型手機1支 被告所有用來購買未改造前之本案槍枝。 附表二 出處 原記載 更正記載 主文第6、7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4-6、8、9、12、17-19、21-30、3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4-6、8、9、12、17-19、22-30、3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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