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M-113-訴-163-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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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傑泓 義務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 被 告 鄭翔隆 義務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6280號、113年度偵字第23號、第1427號、第184 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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