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M-113-訴-203-2024122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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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俊昱(原名:蘇登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蘇俊昱(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上訴人有罪後,該判決於113年10月7日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透過監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上高雄看守所收文章附卷可稽。緣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嗣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13年12月11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