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M-113-訴-208-20250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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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成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已解除委任) 柳馥琳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0 2號、第3513號、第7677號、第7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成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志成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4日屏檢錦謙113偵4402字第1139026583號函上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見本院一卷第7頁)。嗣被告於113年12月2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查(見本院三卷第315頁),揆諸首揭說明,就被告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02號、第3513號、 第7677號、第7819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