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M-113-訴-223-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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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瑋 義務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 具 保 人 張秀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秀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被告張翔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 29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張秀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及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考。 三、茲經本院訂於113年11月26日開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6日及同年12月17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12月11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24264號函檢還之被告拘票及報告書存卷可按。又被告辯護人到庭陳明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已停用等語,且經本院電詢具保人關於被告行蹤,其覆稱:張翔瑋是我弟弟,他從去年(113年)8月後即未再與我聯絡,我目前也不知道張翔瑋人在何處,對於是否沒入保證金,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可知被告之辯護人及具保人均不知被告所在。另亦查無被告有遷徒戶籍或因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按。綜上各情,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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