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TDM-113-訴-250-20241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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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龍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陳錦昇律師 鄭伊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3年度偵字第1130、6774、8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國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起羈押被告3月,並自113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觀察勒戒待執行,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9日先予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第121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1頁)。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且本案已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30日宣判,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無逃亡及再犯之可能,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9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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