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M-113-訴-307-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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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晨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 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趙晨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114年2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