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M-113-訴-323-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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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重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重朋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馮重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 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嗣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640號、第1275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繫屬本院(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3號),經法官訊問後,處分自該日起羈押3月(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押票)。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4年1月6日經法官訊問後(見本院卷第253至255頁) ,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有證人李展宣、邱美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前於81年、92年、95年、96年、99年曾有多次通緝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1頁),又本件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可預期被告未來所面臨之刑度甚重,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逃亡風險甚高。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所侵害法益情節重大,具有確保刑罰權順利行使之重要公共利益,且被告於訊問時稱:我可以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但無法提出更多保證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54頁),與其侵害法益之嚴重程度尚非相當,再權衡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之限制與影響,以及本件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已訂於114年1月22日行審理程序)之訴訟進度後,本院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㈢至被告雖曾稱:我罹患肺癌,使用標靶藥物控制等語(見本 院卷第68頁),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見本院卷第93頁),惟此部分經本院函詢屏東看守所結果,該所曾於113年9月23日戒護被告至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治療,現亦有使用標靶藥物,有該所113年10月30日屏所衛字第11305203000號函暨所附外醫診療紀錄、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1、103頁),被告於訊問時陳稱:我有在所內服用標靶藥物,最近吃完,要等醫生進來再開藥等語(見本院卷第254頁),堪認被告能於看守所安排下獲得治療,如有在外看診需要,亦可透過戒護就醫之方式至所外醫療院所就診,尚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示情形,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