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訴-373-20250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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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指定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3447、1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於114年1月16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穆字第1450號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6-5、130至133頁)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已無逃亡、藏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從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應自被告入監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