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M-113-訴-46-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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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許宸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宸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許宸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案前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訊問後,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自為具保人如數繳納後,予以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憑(見偵緝卷第43至49頁)。茲經本院訂於113年12月12日開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獲,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或死亡等紀錄,另查被告亦因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與審判筆錄、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列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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