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TDM-113-重訴-4-2024110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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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宏 選任辯護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許智遠 選任辯護人 雲惠鈴律師 被 告 陳聰文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李竑進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05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901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33、52至53、6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 34至51、54至65、70至74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 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事 實 一、丙○○、乙○○、丁○○、甲○○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丙○○以一年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金額,向乙○○承租其位於住屏東縣○○鄉○○街00號住處之房屋後,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在上開房屋內,由丙○○主導製毒之流程,丁○○、甲○○負責搬運物品及清洗製毒器具,乙○○則為上開3人採買所需飲料、食品,並擔任巡視附近有無警察之把風工作。丙○○即使用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3、34至51、54至65所示之器具、原料,經化學作用後,製得如附表編號4至33、52至53、66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及液體。嗣經警於113年2月5日14時13分許,持本院所核發113年度聲搜字第99號搜索票,至上開房屋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物品,及丙○○所有如附表編號70所示用來記載製毒事項之筆記本、如附表編號71所示與乙○○所簽立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及如附表編號72至74所示用來聯繫製毒事宜之手機,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丙○○、乙○○、丁○○、甲○○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38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參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乙○○、丁○○、甲○○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19至22、41至44、92至94頁,偵一卷第21至24、26至27、30至31、34至35、156頁,聲羈卷第42至47、51至53、59至60、67至68頁,偵聲卷第24至28頁,本院卷一第48至50、164、186、220、236、273至274頁,本院卷二第37至38、58至59頁),且互核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99號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等件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1至6頁、10至17頁、警二卷第90至97頁,偵二卷第71至174頁),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6、70至74所示之物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33、52至53、66所示之物,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結果詳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部分另經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72467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在卷可憑(見偵二卷第57至67頁),足認被告丙○○等4人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等4人之犯行皆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敘及本案係由陳敏錡出資、鄭鴻銘傳授技術及提供先驅原料,而與被告丙○○等4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惟依卷內資料可知,除被告丙○○外,其餘被告3人均稱不知上游為何人,而被告丙○○雖供出上游為「陳敏錡或陳泯錡」及「鄭鴻銘或鄭宏銘」,然該2人均未經警查獲,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考(見本院卷二第31頁),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丙○○前揭所供為真,是尚難認本案尚有公訴意旨所指其餘2名共犯,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 標準,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丙○○、乙○○、丁○○、甲○○竟以上開方式加以製造,且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33、52至53、66所示物品中,已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產生,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72467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可參,足認其等已經製造上開第二級毒品既遂無訛。 ㈡核被告丙○○、乙○○、丁○○、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等4人製造第二級毒品完成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製造過程中持有第四級毒品逾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亦均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丙○○、乙○○、丁○○、甲○○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固主張被告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2罪)、1年(3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110年11月9日假釋出監,111年10月15日假釋期滿為撤銷,於本案構成累犯,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情(見本院卷二第61頁)。惟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6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11月20日施行。依該施行法第2條規定,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故兒童權利公約有規定者,應屬刑事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相關事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再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明定,適用兒童權利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即包含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在內。而該委員會(西元2007年)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段已揭示「為了避免實行歧視和/或未經審訊作出判決,少年犯檔案不應在處理其後涉及同一罪犯的案件的成人訴訟中得到使用(見「北京規則」第21條第1項、第2項),該檔案也不得用來加重此種今後的宣判。」之旨,嗣於(西元2019年)第24號一般性意見第71段重申「委員會還建議締約國採用相關規則,允許在兒童年滿18歲時刪除其犯罪紀錄。此類紀錄可自動刪除,或在特殊情況下經獨立審查刪除。」意旨,又該委員會雖於嗣後(西元2019年)第24號一般意見書導言中提及「本一般性意見取代(replace)關於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問題的10號一般性意見」等文字,然第24號一般性意見並未否定第10號一般性意見所揭櫫關於「少年前案紀錄不應在其後涉及同一罪犯的案件的成人訴訟中使用」之見解。是以前揭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之意旨,仍有適用之餘地。從而,同一少年成年後之訴訟程序,依上揭意旨,自不得以其少年時期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等觸法紀錄或檔案,作為不利之量刑基礎或刑之加重條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公訴檢察官所指被告丙○○上開前案紀錄,實際上為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1年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少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罪)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於107年9月5日入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執行,於110年11月9日假釋出監,迄110年10月15日假釋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見本院卷二證物袋)。而本院上開107年度少訴字第7號案件,係被告丙○○為未滿18歲之少年時期之刑事前科紀錄,且該案件與被告丙○○所犯前揭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0號案件,經合併定刑後,係於少年矯正機構執行,參照前開說明,因少年之觸法紀錄或檔案不應被使用於同一少年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被使用於加重成年後訴訟之量刑,公訴檢察官以被告丙○○少年時期之前科紀錄與另犯他案之判刑紀錄之執行結果,認定被告丙○○於本案構成累犯,於法即有未合。 ㈤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被告丙○○、乙○○、丁○○、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已如前述,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㈥本案並未因被告丙○○之供述而查獲「陳敏錡或陳泯錡」及「 鄭鴻銘或鄭宏銘」,已如前述,是本案並未因被告丙○○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其自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㈦被告丙○○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丙○○係因家中經濟困頓, 因一時貪念而鑄下大錯等語。被告乙○○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乙○○僅出租房屋、外送餐食、飲料及查看附近有無警察,參與犯罪之程度較低,且本案尚未有毒品成品流入市面等語。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丁○○於本案並非籌劃主導之角色,亦未收取報酬,現尚須扶養配偶及2名未成年女兒等語。被告甲○○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甲○○於本案僅屬被支配之角色,而本案製造之毒品,在未達可販售之程度即為警查獲,對社會治安之整體侵害程度較低等語。而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減各該被告之刑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而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製造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被告丙○○等4人明知毒品為政府嚴令所禁,仍執意參與本案,顯見其等並未考慮製造毒品對社會之不良影響。且其等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可減至有期徒刑5年,已無過重情事,且經鑑定結果,其等製造完成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已逾235公斤,足見製造毒品之規模甚鉅,縱使尚未流入市面,亦不能認為情節輕微,復酌以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丙○○等4人為前揭犯行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其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有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又被告乙○○既無情輕法重而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則其辯護人另為其辯稱請類推適用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意旨,再酌減被告乙○○刑度等語,自無可採。 ㈧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部分(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9013號),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乙○○、丁○○、甲○ ○均明知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製造毒品為敗壞社會風氣之源頭,詎其等仍以前述之分工方式,共同製成如附表編號4至33、52至53、66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且本案查獲已製造完成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已逾235公斤,足認本案製毒之規模甚鉅,益徵被告丙○○等4人無視於政府禁絕毒害之堅定立場,而僅為圖一己私利之心態,所為誠屬可議;復審酌被告丙○○等4人犯後於偵審過程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再參酌被告乙○○、丁○○前均無論罪科刑紀錄,被告甲○○則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5號判決上訴駁回,另諭知緩刑3年,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73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後,於112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檢察官未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前科紀錄,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斟酌被告丙○○等4人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製造毒品之時間、製造之規模、查獲之數量、分工情形等節,暨考量被告丙○○等4人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二第6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謂其共同效力應及於各共同正犯之沒收範疇,即需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沒收。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33、52至53、6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丙 ○○所有,且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產出之物等節,業經其自陳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5頁),且前開物品經檢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前已敘及,而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包裝、或其沾附物體,因與上揭毒品密切接觸,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陳柏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如附表編號4至7、53所示之物,除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尚含有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惟該第四級毒品成分因難與第二級毒品成分單獨析離,故仍在前開沒收銷燬之列,不另為沒收之宣告。至前揭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4至51、54至65、70、72至74所示之 物,均為被告丙○○所有,且為其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器具、原料,用以記載製毒相關事宜及共犯聯繫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明確(見偵一卷第156頁,本院卷二第55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丙○○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71所示之物,係被告丙○○因本案製毒犯行與被告乙○○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屬被告丙○○本案犯罪所生之物,且自承為其所有(見本院卷二第55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因提供上開房屋予被告丙○○使用,取得之租金報酬共計為12萬元,業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59頁),此部分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7至69、75所示之物,依卷存事證,尚無 從認定係供本案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是上開物品應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黃莉紜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氣體鋼瓶 2瓶 ⒈屏警刑經字第11331033700號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 磅秤 2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 冰箱 3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3-2、3-3。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⒊原始淨重23,09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620.69公克,純度約33%,麻黃純質淨重461.86公克,純度約2%。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5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⒊原始淨重22,75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418.98公克,純度約37%,麻黃純質淨重227.54公克,純度約1%。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6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⒊原始淨重23,47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043.70公克,純度約30%,麻黃純質淨重234.79公克,純度約1%。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7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⒊原始淨重15,89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085.12公克,純度約32%,麻黃純質淨重317.82公克,純度約2%。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8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20,84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297.15公克,純度約35%。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9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20,59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796.68公克,純度約33%。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0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0。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20,3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710.22公克,純度約33%。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1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1。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21,21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911.14公克,純度約42%。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2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2。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21,1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596.36公克,純度約36%。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3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7,55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722.88公克,純度約44%。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4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 ⒉經檢視為半透明晶體及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14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9,251.40公克,純度約51%。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5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79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389.28公克,純度約34%。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6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⒉經檢視為半透明晶體及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29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416.16公克,純度約46%。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7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75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253.96公克,純度約44%。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8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9,22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9,226.56公克,純度約48%。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19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9,82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138.44公克,純度約36%。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0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68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596.02公克,純度約46%。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1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95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151.08公克,純度約43%。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2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9,21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492.68公克,純度約39%。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3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7,1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868.76公克,純度約46%。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4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8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838.35公克,純度約47%。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5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 ⒉經檢視為半透明晶體及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6,12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610.02公克,純度約41%。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6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49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137.36公克,純度約44%。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7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9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694.00公克,純度約46%。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8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22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932.21公克,純度約49%。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9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7,2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8,625.00公克,純度約50%。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30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20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645.68公克,純度約42%。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31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0。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17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543.00公克,純度約36%。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32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1。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7,55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547.36公克,純度約43%。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33 半透明晶體及液體 1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2。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18,34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7,338.00公克,純度約40%。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34 濾布 1批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5 刮勺 2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6 勺子 2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7 食鹽 3包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 ⒉被告丙○○所有。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8 手套 1只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9 手套 1只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3。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0 加熱爐組 1組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1 鋼鍋 3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2 量桶 2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3。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3 攪拌棒 1支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4。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4 陶瓷漏斗 3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5。 ⒉被告丙○○所有。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5 側孔燒瓶 3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6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6 抽氣馬達 2具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7。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7 濾紙 1盒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8。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8 酸鹼試紙 2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9。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9 鹽酸 1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0。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0 溫度計 2支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1。 ⒉被告丙○○所有。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1 手套 1只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2 半透明晶體 1盆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原始淨重4,4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557.80公克,純度約58%。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53 透明液體 1盆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2。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⒊驗前毛重32.93公克,驗餘淨重11.86公克。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54 脫水機 2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5 計時器 1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6 手套 3只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3。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7 高壓加熱攪拌鍋 4具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8 活性碳 8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59 琉酸鋇 18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60 醋酸鈉 5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3。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61 碳酸鋇加醋酸納 1包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4,記載為不明晶體。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62 電扇 1臺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5。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63 烘乾器 1臺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6。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64 塑膠盆 1批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7。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65 深咖啡色粉末 2瓶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經鑑定機關另予以編號13-1、13-2 ⒉編號13-1檢出非毒品成分:Palladium(Ⅱ) chloride。驗前毛重118.50公克,驗餘淨重93.84公克。 ⒊編號13-2檢出非毒品成分:Palladium(Ⅱ) chloride。驗前毛重120.26公克,驗餘淨重100.12公克。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66 半透明晶體 1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驗前毛重18.33公克,驗餘淨重16.97公克,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12.79公克。 ⒋被告丙○○所有。 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67 不明晶體(含袋重9.4公克) 1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⒉被告甲○○所有。 ⒊不予宣告沒收。 68 不明晶體(含袋重72.1公克) 1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⒊被告丁○○所有。 ⒋不予宣告沒收 69 不明晶體(含袋重112公克) 1袋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⒊被告丙○○所有。 ⒋不予宣告沒收 70 筆記本 2本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71 住宅租賃契約書 1本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⒉被告丙○○所有。 ⒊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72 iPhone 11手機 1支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⒉含SIM卡1張。 ⒊白色。 ⒋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⒌被告丙○○所有。 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73 iPhone X手機 1支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⒉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⒊黑色。 ⒋IMEI:000000000000000。 ⒌被告丙○○所有,交與被告乙○○聯繫使用。 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74 iPhone 11手機 1支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⒉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⒊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⒋被告丙○○所有。 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75 iPhone 12手機 1支 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⒉含門號+0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⒊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⒋被告乙○○所有。 ⒌不予宣告沒收。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經字第11331033700號卷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三字第1138013064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51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013號卷 聲羈卷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6號卷 偵聲卷 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46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