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M-113-重附民緝-1-20241007-1

字號

重附民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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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李富田 被 告 陳明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 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經本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本院11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卷第9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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