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M-113-金簡上-75-20250123-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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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51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1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4 條、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