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M-113-金簡上-75-20250123-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51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1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4 條、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