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M-113-金訴-322-202503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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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鎵祺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宣判, 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