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M-113-金訴-345-2024120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廖宜宣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4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